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部署,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管理办法》,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进文件制订,部署开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9日。
电 话:0531-51792463
邮 箱:zlqsb@shandong.cn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1月5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的管理工作,激励在质量和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和知识产权荣誉,由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等奖项组成。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表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10个、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15个、山东省专利奖不超过100项(专利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不超过15名。
第三条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拟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提报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四)指导开展与评选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实施细则》,细化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要求;
(二)组建省长质量奖和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指定有关处室承担日常工作。
(三)组织对评审工作开展监督;
(四)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以及专利成果典型经验;
(五)组织实施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撤销。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专利奖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
(二)组建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评审组,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受理异议,承担省专利奖评审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市(设区市,下同)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面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形成,围绕山东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需求,深入开展培育工作,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荐优秀的组织、个人和项目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积极开展质量、知识产权工作,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近3年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形,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已经获得“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提名奖”的组织,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有较大提高的,可继续申报,若再次申报未获得“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省专利奖的专利,已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不再重复授奖。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质量强省办向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各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出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由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组织的推荐。省专利奖由各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省有关部门、省级相关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负责根据申报要求推荐,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由一家单位或个人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经推荐单位向社会公示后,有关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质量强省办。
第十四条 评审按照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程序进行,形成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报质量强省办。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省专利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省政府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山东优秀发明家颁发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在质量和创新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成效。
第十九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与申报组织、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的事项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发生重复、恶意专利侵权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撤销其称号。撤销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应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质量强省办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奖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专家与奖项申报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奖项申报人弄虚作假仍协助其骗取奖项的,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质量强省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专利奖)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鲁政发〔2025〕5号)、《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鲁政办字〔2021〕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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